調解常見問題

     
 
  1. 什 麼 是 調 解 ?   << 回答


  2. 調 解 有 什 麼 好 處 ?   << 回答


  3. 如 果 雙 方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,

    為 何 需 要 調 解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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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調 解 需 要 多 少 費 用 ?   << 回答


  5. 調 解 需 要 多 少 時 間 ?   << 回答


  6. 什 麼 案 件 適 合 調 解 ? 哪 些 案 件 卻 不 適 合 調 解 ?   << 回答


  7. 誰 最 適 合 調 解 ?   << 回答


  8. 誰 可 要 求 調 解 ?   << 回答


  9. 當 事 人 如 何 可 以 肯 定 調 解 會 帶 給 他 們 公 平 的 結 果 ?   << 回答


  10. 誰 是 認 可 調 解 員 ?   << 回答


  11. 調 解 是 怎 樣 進 行 的 ?   << 回答


  12. 在 調 解 前 ,

    我 須 要 做 什 麼 準 備 工 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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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3. 我 是 否 必 須 參 與 調 解?   << 回答


  14. 當 事 人 不 能 達 成 和 解 又 怎 樣 呢 ?   << 回答


  15. 調 解 的 內 容 會 否 被 公 開 ?   << 回答

 

1. 什麼是調解?

  • 調 解 是 打 官 司 以 外 , 另 一 種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。 調 解 過 程 是 由 認 可 調 解 員 , 以 中 立 人 士 身 分 , 協 助 爭 議 雙 方 了 解 爭 議 的 焦 點 , 探 討 雙 方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, 尋 求 共 同 接 受 的 解 決 方 案 , 並 協 助 草 擬 協 議 書 。 雙 方 若 達 成 協 議 , 須 於 協 議 書 上 簽 署 作 實 , 而 該 協 議 書 是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。 調 解 過 程 是 由 雙 方 自 願 參 與 , 過 程 亦 是 絕 對 保 密 。







2. 調解有什麼好處?

  • 當 事 人 不 須 要 承 擔 打 官 司 帶 來 龐 大 的 律 師 費 。


  • 當 事 人 不 須 要 花 幾 年 的 時 間 去 打 官 司 , 才 能 解 決 問 題 。


  • 解 決 結 果 可 由 當 事 人 控 制 。 當 事 人 不 須 要 面 對 法 庭 無 法 完 全 預 計 的 判 決 。 當 事 人 不 須 要 承 受 打 官 司 帶 來 長 時 間 的 壓 力 和 折 磨 。


  • 當 事 人 不 須 要 出 席 長 達 數 天 、 數 星 期 甚 至 數 月 的 正 式 審 訊 , 亦 不 須 要 承 受 被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盤 問 數 小 時 、 數 天 甚 至 數 星 期 帶 來 的 壓 力 和 折 磨 。


  • 當 事 人 雙 方 能 夠 在 爭 議 解 決 後 維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。


  • 調 解 過 程 絕 對 保 密 。 當 事 人 不 須 要 擔 心 在 打 官 司 時 讓 公 眾 知 道 有 關 爭 議 的 事 情 。 調 解 時 透 露 的 資 料 亦 不 可 在 法 庭 打 官 司 時 引 用 。


  • 當 事 人 能 夠 透 過 調 解 員 , 溝 通 雙 方 的 看 法 , 以 協 商 的 方 式 有 效 地 解 決 爭 議 , 達 到 雙 方 贏 局 面 。







3.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,為何需要調解 ?

  • 很 多 時 當 時 人 並 不 是 不 希 望 達 成 協 議 , 而 是 不 知 道 怎 樣 去 達 成 協 議 。 調 解 員 可 以 引 入 一 個 新 角 度 , 以 他 們 的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, 幫 助 雙 方 去 發 掘 一 些 新 的 方 案 , 而 當 中 的 方 案 可 能 是 爭 議 雙 方 在 之 前 從 來 沒 有 想 過 的 。







4. 調解需要多少費用?

  • 本 中 心 以 每 方 港 幣 $ 2 , 5 0 0 . 0 0 的 價 錢 , 提 供 定 額 調 解 服 務 , 價 錢 已 包 括 兩 小 時 的 調 解 員 費 用 、 會 議 室 租 金 、 預 備 調 解 費 、 委 任 費 、 行 政 費 、 存 檔 及 影 印 費 。







5. 調解需要多少時間?

  • 調 解 需 時 長 短 視 乎 爭 議 事 項 的 多 寡 , 複 雜 程 度 和 各 方 當 事 人 的 合 作 程 度 和 參 與 調 解 會 議 的 意 願 而 定 。


  • 如 爭 議 事 項 不 太 複 雜 , 而 調 解 過 程 又 順 利 的 話 , 爭 議 各 方 或 只 需 參 與 兩 至 三 個 調 解 會 議 便 可 達 成 協 議 。







6. 什麼案件適合調解?哪些案件卻不適合調解?

  • 差 不 多 所 有 種 類 的 爭 議 都 適 合 調 解 。


  • 但 是 , 調 解 不 適 用 於 涉 及 虐 待 兒 童 、 家 庭 暴 力 等 的 家 事 糾 紛 , 以 免 某 方 當 事 人 是 基 於 不 當 之 影 響 下 而 決 定 和 解 。


  • 如 家 事 糾 紛 中 的 一 方 或 多 方 當 事 人 , 因 情 緒 或 心 理 上 受 到 嚴 重 困 擾 , 以 致 無 法 代 表 自 己 或 專 注 於 子 女 的 需 要 , 這 等 情 況 均 不 適 合 調 解 。







7. 誰最適合調解?

  • 調 解 最 適 合 是 不 想 訴 諸 法 庭 , 而 願 意 作 出 承 諾 和 和 平 解 決 爭 議 的 人 。 更 有 效 適 合 住 在 附 近 的 鄰 居 、 親 屬 、 同 事 或 商 業 界 人 士 等 , 以 調 解 方 法 去 了 解 各 方 的 需 要 和 利 益 , 並 探 討 日 後 如 何 防 止 再 發 生 爭 議 及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。







8. 誰可要求調解?

  • 爭 議 各 方 都 可 以 要 求 調 解 。







9. 當事人如何可以肯定調解會帶給他們公平的結果?

  • 調 解 員 的 任 務 並 非 為 當 事 人 作 出 決 定 , 而 是 協 助 當 事 人 思 考 解 決 爭 議 的 可 行 方 法 , 並 促 使 當 事 人 找 出 最 適 合 的 解 決 爭 議 的 途 徑 。 當 事 人 在 共 同 努 力 下 找 出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法 。 除 非 各 方 當 時 人 完 全 同 意 , 否 則 任 何 曾 經 商 議 的 解 決 方 案 都 不 是 最 終 的 。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強 迫 當 事 人 簽 署 任 何 和 解 協 議 。


  • 在 調 解 會 議 中 , 調 解 員 會 協 助 當 事 人 :


    1. 商 討 和 確 定 受 爭 議 的 事 項 ;
    2. 探 討 各 方 的 實 際 需 要 和 權 益 所 在 ;
    3. 擴 大 和 解 方 案 的 選 擇 範 圍 , 並 評 估 哪 一 個 解 決 方 案 最 適 合 ;


  • 擬 訂 詳 細 的 和 解 協 議 , 就 每 項 爭 議 列 出 各 方 所 同 意 的 解 決 方 式 。







10. 誰是認可調解員?

  • 本 中 心 的 認 可 調 解 員 , 均 為 現 職 執 業 大 律 師 。 認 可 調 解 員 接 受 過 有 關 調 解 技 巧 和 方 法 的 訓 練 。 他 們 須 要 符 合 擔 當 調 解 員 的 認 可 要 求 , 這 些 要 求 包 括 談 判 和 解 決 糾 紛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。 此 外 , 他 們 亦 必 須 遵 守 從 事 調 解 工 作 的 實 務 守 則 。 針 對 調 解 員 而 提 出 的 投 訴 則 會 由 認 可 機 構 處 理 。







11. 調解是怎樣進行的?

  • 本 中 心 在 調 解 前 先 與 各 方 了 解 有 關 案 情 的 背 景 , 爭 議 事 項 和 可 接 受 的 不 同 和 解 方 案 。 然 後 , 本 中 心 會 安 排 調 解 員 與 各 方 共 同 會 談 以 開 始 調 解 , 會 上 調 解 員 會 解 釋 調 解 的 程 序 和 基 本 原 則 。 各 方 當 事 人 接 著 輪 流 陳 述 爭 議 立 場 和 訴 求 , 和 清 楚 界 定 爭 論 的 範 圍 。


  • 如 在 共 同 會 談 中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, 調 解 員 通 常 會 建 議 單 獨 會 面 / 非 聯 合 會 議 , 各 方 當 事 人 進 入 不 同 的 房 間 , 而 調 解 員 會 穿 梭 其 間 , 協 助 各 方 當 事 人 評 估 所 作 決 定 的 可 行 性 。 與 調 解 員 在 單 獨 會 談 中 所 有 討 論 的 事 宜 , 一 概 保 密 , 而 除 非 得 到 當 事 人 的 明 確 同 意 , 否 則 調 解 員 是 不 會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的 。


  •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, 調 解 員 會 協 助 各 方 當 事 人 評 估 本 身 個 案 的 情 況 , 指 出 其 各 自 基 本 的 權 益 , 探 討 並 考 慮 爭 議 不 能 達 成 和 解 的 後 果 , 找 出 各 爭 論 點 的 不 同 處 理 方 案 , 以 及 藉 制 訂 建 議 , 促 使 各 方 當 事 人 朝 著 達 成 相 互 協 議 的 路 途 前 進 。


  • 各 方 當 事 人 可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隨 時 終 止 調 解 會 議 。 如 達 成 協 議 , 各 方 當 事 人 須 在 協 議 上 簽 署 ; 經 簽 署 的 協 議 對 各 方 當 事 人 均 具 約 束 力 。 如 即 使 當 時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, 但 前 景 是 樂 觀 的 , 調 解 員 可 建 議 暫 停 會 議 , 讓 各 方 當 事 人 有 時 間 仔 細 考 慮 會 議 的 結 果 。 之 後 , 調 解 員 可 就 未 解 決 的 事 項 再 聯 絡 各 方 當 事 人 。 即 使 會 議 結 束 時 , 各 方 當 事 人 未 能 達 成 任 何 協 議 , 但 會 議 仍 然 有 助 各 方 當 事 人 瞭 解 對 方 的 觀 點 。







12. 在調解前,我需要做什麼準備工作?

  • 熟 習 有 關 案 情 的 背 景 和 爭 議 事 項 ;


  • 事 先 考 慮 可 接 受 的 不 同 和 解 方 案 ;


  • 如 有 必 要 , 先 行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;


  • 如 個 別 人 士 的 決 定 , 對 解 決 爭 議 起 關 鍵 作 用 的 話 , 必 須 安 排 有 關 人 士 出 席 整 個 調 解 過 程 ;


  • 如 果 是 代 表 公 司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出 席 , 必 須 攜 帶 有 關 授 權 的 交 件 。







13. 我是否必須參與調解?

  • 參 與 調 解 完 全 屬 自 願 性 質 ; 但 是 , 若 就 爭 議 事 項 已 在 或 將 在 法 庭 開 展 法 律 程 序 , 由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起 , 如 果 爭 議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, 而 拒 絕 參 與 調 解 , 即 使 打 贏 官 司 , 法 庭 在 行 使 酌 情 權 裁 定 訟 費 時 , 法 庭 可 對 該 一 方 作 出 增 加 訟 費 款 額 的 命 令 。







14. 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又怎樣呢?

  • 如 當 事 人 不 能 達 成 任 何 協 議 , 可 考 慮 通 過 訴 訟 , 把 爭 論 點 / 案 件 提 交 法 庭 解 決 。


  • 當 事 人 亦 可 以 就 部 份 爭 論 點 達 成 協 議 , 把 餘 下 的 爭 論 點 提 交 法 庭 解 決 。


  • 雙 方 必 須 明 白 , 所 有 在 調 解 會 議 中 作 出 的 商 討 , 均 在 「 無 損 權 利 」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– 即 是 任 何 的 商 討 內 容 , 均 不 可 在 未 來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用 作 證 據 。


  • 經 調 解 商 議 後 , 當 事 人 會 發 現 對 爭 議 事 項 更 為 清 晰 ; 即 使 調 解 未 能 成 功 , 對 當 事 人 也 並 非 亳 無 裨 益 。







15. 調解的內容會否被公開?

  • 各 調 解 機 構 的 道 德 及 專 業 實 務 守 則 均 要 求 調 解 員 對 調 解 會 議 中 披 露 的 所 有 事 宜 保 密 。 如 各 方 當 事 人 同 意 參 與 調 解 , 調 解 員 通 常 會 要 求 他 們 簽 署 一 份 《 調 解 協 議 書 》 ( 即 接 受 / 同 意 進 行 調 解 的 協 議 ) , 表 明 按 調 解 協 議 進 行 的 一 切 談 判 , 均 享 有 不 被 披 露 的 特 權 , 並 在 無 損 權 利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。


  • 調 解 的 過 程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被 視 為 不 可 公 開 和 必 須 保 密 。 第 一 , 調 解 過 程 在 所 有 時 候 必 須 保 密 , 除 各 方 當 事 人 及 調 解 員 外 , 絕 無 第 三 者 參 與 有 關 程 序 。 第 二 ,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如 未 獲 當 事 人 准 許 , 調 解 員 不 得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在 單 獨 會 談 中 商 討 的 任 何 事 宜 。

   
    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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