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见问题

     
 
  1. 什 麽 是 调 解 ?   << 回答


  2. 调 解 有 什 麽 好 处 ?   << 回答


  3. 如 果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,

    为 何 需 要 调 解 ?
      << 回答


  4. 调 解 需 要 多 少 费 用 ?   << 回答


  5. 调 解 需 要 多 少 时 间 ?   << 回答


  6. 什 麽 案 件 适 合 调 解 ? 哪 些 案 件 却 不 适 合 调 解 ?   << 回答


  7. 谁 最 适 合 调 解 ?   << 回答


  8. 谁 可 要 求 调 解 ?   << 回答


  9. 当 事 人 如 何 可 以 肯 定 调 解 会 带 给 他 们 公 平 的 结 果 ?   << 回答


  10. 谁 是 认 可 调 解 员 ?   << 回答


  11. 调 解 是 怎 样 进 行 的 ?   << 回答


  12. 在 调 解 前 ,

    我 须 要 做 什 麽 准 备 工 作 ?
      << 回答


  13. 我 是 否 必 须 参 与 调 解?   << 回答


  14. 当 事 人 不 能 达 成 和 解 又 怎 样 呢 ?   << 回答


  15. 调 解 的 内 容 会 否 被 公 开 ?   << 回答

 

1. 什麽是调解?

  • 调 解 是 打 官 司 以 外 , 另 一 种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。 调 解 过 程 是 由 认 可 调 解 员 , 以 中 立 人 士 身 分 , 协 助 争 议 双 方 了 解 争 议 的 焦 点 , 探 讨 双 方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, 寻 求 共 同 接 受 的 解 决 方 案 , 并 协 助 草 拟 协 议 书 。 双 方 若 达 成 协 议 , 须 於 协 议 书 上 签 署 作 实 , 而 该 协 议 书 是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。 调 解 过 程 是 由 双 方 自 愿 参 与 , 过 程 亦 是 绝 对 保 密 。







2. 调解有什麽好处?

  • 当 事 人 不 须 要 承 担 打 官 司 带 来 庞 大 的 律 师 费 。


  • 当 事 人 不 须 要 花 几 年 的 时 间 去 打 官 司 , 才 能 解 决 问 题 。


  • 解 决 结 果 可 由 当 事 人 控 制 。 当 事 人 不 须 要 面 对 法 庭 无 法 完 全 预 计 的 判 决 。 当 事 人 不 须 要 承 受 打 官 司 带 来 长 时 间 的 压 力 和 折 磨 。


  • 当 事 人 不 须 要 出 席 长 达 数 天 丶 数 星 期 甚 至 数 月 的 正 式 审 讯 , 亦 不 须 要 承 受 被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盘 问 数 小 时 丶 数 天 甚 至 数 星 期 带 来 的 压 力 和 折 磨 。


  • 当 事 人 双 方 能 够 在 争 议 解 决 後 维 持 良 好 的 关 系 。


  • 调 解 过 程 绝 对 保 密 。 当 事 人 不 须 要 担 心 在 打 官 司 时 让 公 众 知 道 有 关 争 议 的 事 情 。 调 解 时 透 露 的 资 料 亦 不 可 在 法 庭 打 官 司 时 引 用 。


  • 当 事 人 能 够 透 过 调 解 员 , 沟 通 双 方 的 看 法 , 以 协 商 的 方 式 有 效 地 解 决 争 议 , 达 到 双 方 赢 局 面 。







3.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,为何需要调解 ?

  • 很 多 时 当 时 人 并 不 是 不 希 望 达 成 协 议 , 而 是 不 知 道 怎 样 去 达 成 协 议 。 调 解 员 可 以 引 入 一 个 新 角 度 , 以 他 们 的 经 验 和 专 业 知 识 , 帮 助 双 方 去 发 掘 一 些 新 的 方 案 , 而 当 中 的 方 案 可 能 是 争 议 双 方 在 之 前 从 来 没 有 想 过 的 。







4. 调解需要多少费用?

  • 本 中 心 以 每 方 港 币 $ 2 , 5 0 0 . 0 0 的 价 钱 , 提 供 定 额 调 解 服 务 , 价 钱 已 包 括 两 小 时 的 调 解 员 费 用 丶 会 议 室 租 金 丶 预 备 调 解 费 丶 委 任 费 丶 行 政 费 丶 存 档 及 影 印 费 。







5. 调解需要多少时间?

  • 调 解 需 时 长 短 视 乎 争 议 事 项 的 多 寡 , 复 杂 程 度 和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作 程 度 和 参 与 调 解 会 议 的 意 愿 而 定 。


  • 如 争 议 事 项 不 太 复 杂 , 而 调 解 过 程 又 顺 利 的 话 , 争 议 各 方 或 只 需 参 与 两 至 三 个 调 解 会 议 便 可 达 成 协 议 。







6. 什麽案件适合调解?哪些案件却不适合调解?

  • 差 不 多 所 有 种 类 的 争 议 都 适 合 调 解 。


  • 但 是 , 调 解 不 适 用 於 涉 及 虐 待 儿 童 丶 家 庭 暴 力 等 的 家 事 纠 纷 , 以 免 某 方 当 事 人 是 基 於 不 当 之 影 响 下 而 决 定 和 解 。


  • 如 家 事 纠 纷 中 的 一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, 因 情 绪 或 心 理 上 受 到 严 重 困 扰 , 以 致 无 法 代 表 自 己 或 专 注 於 子 女 的 需 要 , 这 等 情 况 均 不 适 合 调 解 。







7. 谁最适合调解?

  • 调 解 最 适 合 是 不 想 诉 诸 法 庭 , 而 愿 意 作 出 承 诺 和 和 平 解 决 争 议 的 人 。 更 有 效 适 合 住 在 附 近 的 邻 居 丶 亲 属 丶 同 事 或 商 业 界 人 士 等 , 以 调 解 方 法 去 了 解 各 方 的 需 要 和 利 益 , 并 探 讨 日 後 如 何 防 止 再 发 生 争 议 及 保 持 良 好 关 系 。







8. 谁可要求调解?

  • 争 议 各 方 都 可 以 要 求 调 解 。







9. 当事人如何可以肯定调解会带给他们公平的结果?

  • 调 解 员 的 任 务 并 非 为 当 事 人 作 出 决 定 , 而 是 协 助 当 事 人 思 考 解 决 争 议 的 可 行 方 法 , 并 促 使 当 事 人 找 出 最 适 合 的 解 决 争 议 的 途 径 。 当 事 人 在 共 同 努 力 下 找 出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。 除 非 各 方 当 时 人 完 全 同 意 , 否 则 任 何 曾 经 商 议 的 解 决 方 案 都 不 是 最 终 的 。 任 何 人 都 不 能 强 迫 当 事 人 签 署 任 何 和 解 协 议 。


  • 在 调 解 会 议 中 , 调 解 员 会 协 助 当 事 人 :


    1. 商 讨 和 确 定 受 争 议 的 事 项 ;
    2. 探 讨 各 方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权 益 所 在 ;
    3. 扩 大 和 解 方 案 的 选 择 范 围 , 并 评 估 哪 一 个 解 决 方 案 最 适 合 ;


  • 拟 订 详 细 的 和 解 协 议 , 就 每 项 争 议 列 出 各 方 所 同 意 的 解 决 方 式 。







10. 谁是认可调解员?

  • 本 中 心 的 认 可 调 解 员 , 均 为 现 职 执 业 大 律 师 。 认 可 调 解 员 接 受 过 有 关 调 解 技 巧 和 方 法 的 训 练 。 他 们 须 要 符 合 担 当 调 解 员 的 认 可 要 求 , 这 些 要 求 包 括 谈 判 和 解 决 纠 纷 的 知 识 和 技 巧 。 此 外 , 他 们 亦 必 须 遵 守 从 事 调 解 工 作 的 实 务 守 则 。 针 对 调 解 员 而 提 出 的 投 诉 则 会 由 认 可 机 构 处 理 。







11. 调解是怎样进行的?

  • 本 中 心 在 调 解 前 先 与 各 方 了 解 有 关 案 情 的 背 景 , 争 议 事 项 和 可 接 受 的 不 同 和 解 方 案 。 然 後 , 本 中 心 会 安 排 调 解 员 与 各 方 共 同 会 谈 以 开 始 调 解 , 会 上 调 解 员 会 解 释 调 解 的 程 序 和 基 本 原 则 。 各 方 当 事 人 接 着 轮 流 陈 述 争 议 立 场 和 诉 求 , 和 清 楚 界 定 争 论 的 范 围 。


  • 如 在 共 同 会 谈 中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, 调 解 员 通 常 会 建 议 单 独 会 面 / 非 联 合 会 议 , 各 方 当 事 人 进 入 不 同 的 房 间 , 而 调 解 员 会 穿 梭 其 间 , 协 助 各 方 当 事 人 评 估 所 作 决 定 的 可 行 性 。 与 调 解 员 在 单 独 会 谈 中 所 有 讨 论 的 事 宜 , 一 概 保 密 , 而 除 非 得 到 当 事 人 的 明 确 同 意 , 否 则 调 解 员 是 不 会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的 。


  • 在 整 个 过 程 中 , 调 解 员 会 协 助 各 方 当 事 人 评 估 本 身 个 案 的 情 况 , 指 出 其 各 自 基 本 的 权 益 , 探 讨 并 考 虑 争 议 不 能 达 成 和 解 的 後 果 , 找 出 各 争 论 点 的 不 同 处 理 方 案 , 以 及 藉 制 订 建 议 , 促 使 各 方 当 事 人 朝 着 达 成 相 互 协 议 的 路 途 前 进 。


  •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随 时 终 止 调 解 会 议 。 如 达 成 协 议 , 各 方 当 事 人 须 在 协 议 上 签 署 ; 经 签 署 的 协 议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约 束 力 。 如 即 使 当 时 无 法 达 成 协 议 , 但 前 景 是 乐 观 的 , 调 解 员 可 建 议 暂 停 会 议 , 让 各 方 当 事 人 有 时 间 仔 细 考 虑 会 议 的 结 果 。 之 後 , 调 解 员 可 就 未 解 决 的 事 项 再 联 络 各 方 当 事 人 。 即 使 会 议 结 束 时 , 各 方 当 事 人 未 能 达 成 任 何 协 议 , 但 会 议 仍 然 有 助 各 方 当 事 人 了 解 对 方 的 观 点 。







12. 在调解前,我需要做什麽准备工作?

  • 熟 习 有 关 案 情 的 背 景 和 争 议 事 项 ;


  • 事 先 考 虑 可 接 受 的 不 同 和 解 方 案 ;


  • 如 有 必 要 , 先 行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;


  • 如 个 别 人 士 的 决 定 , 对 解 决 争 议 起 关 键 作 用 的 话 , 必 须 安 排 有 关 人 士 出 席 整 个 调 解 过 程 ;


  • 如 果 是 代 表 公 司 或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出 席 , 必 须 携 带 有 关 授 权 的 交 件 。







13. 我是否必须参与调解?

  • 参 与 调 解 完 全 属 自 愿 性 质 ; 但 是 , 若 就 争 议 事 项 已 在 或 将 在 法 庭 开 展 法 律 程 序 , 由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起 , 如 果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, 而 拒 绝 参 与 调 解 , 即 使 打 赢 官 司 , 法 庭 在 行 使 酌 情 权 裁 定 讼 费 时 , 法 庭 可 对 该 一 方 作 出 增 加 讼 费 款 额 的 命 令 。







14.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又怎样呢?

  • 如 当 事 人 不 能 达 成 任 何 协 议 , 可 考 虑 通 过 诉 讼 , 把 争 论 点 / 案 件 提 交 法 庭 解 决 。


  • 当 事 人 亦 可 以 就 部 份 争 论 点 达 成 协 议 , 把 馀 下 的 争 论 点 提 交 法 庭 解 决 。


  • 双 方 必 须 明 白 , 所 有 在 调 解 会 议 中 作 出 的 商 讨 , 均 在 「 无 损 权 利 」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- 即 是 任 何 的 商 讨 内 容 , 均 不 可 在 未 来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用 作 证 据 。


  • 经 调 解 商 议 後 , 当 事 人 会 发 现 对 争 议 事 项 更 为 清 晰 ; 即 使 调 解 未 能 成 功 , 对 当 事 人 也 并 非 亳 无 裨 益 。







15. 调解的内容会否被公开?

  • 各 调 解 机 构 的 道 德 及 专 业 实 务 守 则 均 要 求 调 解 员 对 调 解 会 议 中 披 露 的 所 有 事 宜 保 密 。 如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参 与 调 解 , 调 解 员 通 常 会 要 求 他 们 签 署 一 份 《 调 解 协 议 书 》 ( 即 接 受 / 同 意 进 行 调 解 的 协 议 ) , 表 明 按 调 解 协 议 进 行 的 一 切 谈 判 , 均 享 有 不 被 披 露 的 特 权 , 并 在 无 损 权 利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。


  • 调 解 的 过 程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被 视 为 不 可 公 开 和 必 须 保 密 。 第 一 , 调 解 过 程 在 所 有 时 候 必 须 保 密 , 除 各 方 当 事 人 及 调 解 员 外 , 绝 无 第 三 者 参 与 有 关 程 序 。 第 二 ,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, 如 未 获 当 事 人 准 许 , 调 解 员 不 得 向 另 一 方 披 露 在 单 独 会 谈 中 商 讨 的 任 何 事 宜 。

   
    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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